根据《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针对的行为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刑法修正案(六)》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了修订,将原条文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在修订之前,理论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理解争议颇多,主要焦点是其中是否包含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趋于统一。何谓“国家规定”?《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据此,《贷款通则》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国家规定”而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的违法依据。
《商业银行法》对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等环节作了严格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概言之,“国家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借款业务的程序包括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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