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一方给予报酬,另外一方提供劳动力,所以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很容易被人混淆的。其实,虽然劳务和劳动仅一字之差,但在现实中,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可以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两者的法律区别和法律效力是完全不一样的。
1、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是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是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
三是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四是权利义务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五是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六是解决途径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
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结果的影响。在一些具体案件中,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结果会大不相同。主要表现在工资不同、福利待遇不同、未签书面合同的后果不同、侵权的责任主体不同、发生伤亡的处理结果不同、纠纷处理方式不同等方面。特别在发生伤亡时,待遇差距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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