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规定
7 大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7 大法的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
5 大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5)特殊情况(总结 3 个原则):①制定机关裁决;②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决;③家长裁判制。
家长裁判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法人的具体规定【掌握法人的分类】
1.条件
(1)依法成立(合法);(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名、人、地、钱);(3)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总结】法人三独: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
2.分类
(1)营利法人
①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③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2)非营利法人 ①为公益目的或非营利目的成立;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无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还是法定代表人,其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法人来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3.代理的具体规定 【掌握代理的种类、责任】
1.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转代理
(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2)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
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
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法定情形①自始未授权:无,无;②超越代理权:有(小),有(大);③代理权终止:有,无。
4.表见代理
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5.连带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益) 【代理人+相对人→被代理人】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权代理) 【代理人+相对人→被代理人】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 【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4.物权的具体规定 【物权的权利框架要明确】
自物权
1.一般规定
所有权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特别规定
土地所有权
(1)国家所有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
相对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绝对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他物权
1.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手:设立(划拨、出让,登记),二手:流转(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2)地役权 一手:设立,二手:流转。
(3)宅基地使用权【注:不需要登记,签订合同设立】
(4)土地承包经营权【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
2.担保物权
(1)抵押(2)质押(3)留置
不动产物权:(1)登记生效;(2)登记与合同效力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
任。
动产物权:(1)动产自交付生效;(2)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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