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学识网

首页 生活常识

银行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437人浏览   2024-04-24 10:33:39

在金融活动中,担保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时,担保人将承担起偿债的责任。特别是在银行贷款中,担保人的责任更为重要。然而,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探讨银行贷款担保人的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咨询: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解答: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风险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3、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如何认定担保人责任: 通常情况下,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 1、一般担保:在经过诉讼之后,借款人仍无法承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代替借款人履行偿还义务。 2、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出借人)不受债务人(借款人)有无能力限制,当债务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时,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300学识网 鲁ICP备2022029071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