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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之十六:保证合同

366人浏览   2024-03-02 09:21:26

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约定情形的,由保证人履行的。因此,会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而且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合同。

保证合同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可以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附有担保条款。并非所有法人均可作为担保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如红十字会、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以及机关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如市政府、县政府)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如某国企为了投资某项目需要资金而向世界银行贷款,国务院某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担保人转贷)。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如果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属于一般保证(如甲向乙借钱且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丙仅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字,双方未就保证人的责任作出约定,则丙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此时,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不得先向保证人追偿或者同时追偿)。但出现以下情形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其实质就是债务人已经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放弃了本权利)。如果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使该部分财产未能被执行,则保证人可以在该部分财产范围内免责(如保证人丙向债权人甲提供其暂扣的债务人乙的一辆汽车,但甲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该车辆被乙出售)。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上述权利,即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不得拒绝,但是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作反担保。

保证期限一般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长,如果约定保证期早于履行期或者与履行期相同则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履行期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甲向乙借钱,双方中借贷合同中约定6月30日前还清,丙作为保证人签名,并未约定保证期)。

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会随着债权债务人之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保证效力。如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保证人,如果未通知保证人,则该转让部分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如甲向乙借款50万,并由丙作保证人,随后乙将其中的30万债权转让给丁但未通知丙,则丙不对丁的这30万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除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该转让应当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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