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新的醉驾处罚规定出台,引发大批网友的关注。找法网接下来带您重点关注,有哪些新规定会影响到你我的日常生活!
一、明确对“道路”的认定
醉驾处罚新规以及我国《刑法》第133条,都有明确强调在道路上醉驾驾驶机动车对应的处罚,旨在保护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那么,什么场景可以称为“道路”?在自家车库算不算?在停车场呢?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二、改变“一律入罪”的传统
我们明确了“道路”的法律认定后,就能接着往下聊聊新的醉驾处罚规定在哪些情景下是可以人性化处理的。
立案:《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即血液酒精含量即使已经达到了醉驾标准,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不立案处理。《意见》实施后,醉驾是否立案也可以视情况轻重程度而定了,而非“一刀切”。
处罚: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意见》明确规定了一些具体的驾驶场景,可以直接认定为情节轻微而不起诉。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有宽亦有严,存在下列情形(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包含《意见》中规定的所有应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列举形式展示),不仅不能放宽处理,还需要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罚当其罪,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梯级式的标准让醉驾处罚更加精准,也更具人性化。虽然醉驾入罪有了更大的解释空间,但不是大家随意对待自己和家庭生命的开端,谨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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