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是立法宗旨,即制定本法要达到的目标,或要解决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有: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一种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买卖方式。通常是采购人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的交易对象参与竞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中选择成交者。招标投标活动起源于英国。18世纪后期英国政府和公用事业部门实行“公共采购”,形成公开招标的雏形。19世纪初英法战争结束后,英国军队需要建造大量军营,为了满足建造速度快并节约开支的要求,决定每一项工程由一个承包商负责,由该承包商统筹安排工程中的各项工作,并通过竞争报价方式来选择承包商,结果有效地控制了建造费用。这种竞争性的招标方式由此受到重视。最初的竞争招标要求每个承包商在工程开始前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并作出估价,到19世纪30年代发展为以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进行报价,从而使投标的结果具有可比性。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招标投标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重要的采购方式,在工程承包、咨询服务及货物采购中被广泛应用。
国际上一些著名的行业学会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等都编制了多种版本的合同条件,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合同的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世界银行(WB)、亚洲开发银行(ADB)等国际金融组织在其贷款项目采购中推行招标方式,制定了相应的文件,并不断修改与完善。最近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日益重视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服务和货物的采购。联合国有关机构和一些国际组织对于应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采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起草的《关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1994年第27届年会上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了将招标投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政府采购协议”中也对招标投标作了类似的规定。可以说,招标投标目前已被公认为一种成熟而有效的买卖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也不存在能够引起卖方竞争的买方市场,因此也基本不存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逐步在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政府采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科技开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证券发行等服务项目方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正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框架正在初步形成,许多方面尚有待完善,特别是建筑市场,由于受计划管理模式的影响,缺乏健全的市场机制,因而招标投标市场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1)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或者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投标。(2)实施招标投标程序不统一,漏洞较多,有不少项目有招标投标之名而无招标投标之实。(3)招标投标中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招标人虚假招标,私泄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行贿受贿现象,中标人擅自切割标段、分包、转包,吃回扣等钱权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4)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行政干预过多,有的政府机关部门随意改变招标结果,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中标人。(5)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一些地方和部门自定章法,各行其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只许本地方本部门的单位参加投标,限制了市场竞争。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招标投标的积极作用,国务院根据我国第八届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就这部法律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进一步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草案)》,1999年3月17日经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朱-基总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所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通过制定本法来保护国家、社会公众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
(一)保护国家利益
制定本法,对保护国家利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首先体现在:可以保护国有资产。本法第3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通过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投标竞争中选择技术、质量和价格等方面最具优势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对于合理使用和节约国有建设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制定本法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应当看到,目前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还存在着相当多的不正当竞争、权钱交易等非法和腐败行为。“回扣风”、“条子风”等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一些干部为此走上犯罪道路。而招标投标的本质要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从这一宗旨出发,本法用较大的篇幅(三章,41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步骤,规定招标投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性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按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都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这对于充分运用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作用,以确保这类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从而也体现了本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
(三)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也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招标人,即提出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即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参加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投标的个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本法对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例如,本法规定,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依法自行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有权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等。
三、提高经济效益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一种特别的采购方式,其目的是使采购活动能尽量节省开支,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目标。
招标投标同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采购程序规范化
招标投标活动大多参考国际惯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有必要的技术专家参与。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事先由招标方编制拟定,对招标投标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一般不能随意变更。尤其是评标工作,必须依照明确的标准和方法慎重地评选中标者。
2.广泛地征求投标者
招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选择比较理想的中标者。如果是工程招标则要求承包商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必要的技术条件,以及足够的财务能力,能够在预定的建设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合理的工程造价完成建设任务。为此,招标人通常要在国内外指定的报刊、杂志或网络等媒体上刊登招标广告,邀请所有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3.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严格按照事先拟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广告;公开招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对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内容作出详细的介绍,并说明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和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在所有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开标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降价声明等。招标投标活动的高透明度是为了便于投标人监督,保证公平竞争。评标工作由专门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时禁止投标人对其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禁止投标人或与其利益相关的其他任何人以某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评标结果。招标方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充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4.交易双方一次性成交
招标与投标方式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交易。一般商品买卖过程往往要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后才能成交,而招标采购要求投标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必须确定惟一报价。公开开标后即进入评标阶段,投标者只能依靠自身的技术与经济实力以及合理标价中标。
因此,制定本法,依法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对于提高经济效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从这一宗旨出发,本法特别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即规定某些类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采购,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追究该项目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保证项目质量
我国的工程项目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工程建设程序混乱;二是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归根结底仍是一个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工程从决策、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工作过程中各阶段及其先后次序。完成一项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次进行,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在实践中,一些工程项目,不作调查和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设计任务书,就搞设计;在实施过程中,资金不足就上马,材料有缺口就发包;施工中任意修改设计;工程竣工后,不经验收就使用。这些混乱现象,造成工期拖长、质量低劣、造价提高。更有甚者,一些工程无法建成,建成后也不能投入使用,损失严重,浪费惊人。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就会从根本上促使项目按程序办事,克服混乱现象,保证项目质量。这是因为招标投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下。从某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制度执行得如何,是项目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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