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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刑事赔偿篇

728人浏览   2024-04-05 10:32:43


可以申请刑事赔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例如上述第一款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刑事拘留(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先行拘留的条件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等。法定程序包括:公安机关出示拘留证;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等等。如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且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承担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


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四、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有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三、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转自 办案大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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