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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领证前给与领证后的区别,长知识!

100人浏览   2024-07-26 10:02:40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是中国独特的一种社会现象,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彩礼并不是婚姻法研究的热点,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又不可避免。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这些彩礼纠纷,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以及对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1、 彩礼给付的性质

通常来说,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否则彩礼给付的前提就失去意义。因此,彩礼给付是附带条件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该赠与就应当撤回,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受益人应当返还赠与人。

但实务中彩礼纠纷的情形可谓千奇百怪,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A和B在双方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A向B支付15万元彩礼,后由于感情破裂,A起诉要求B返还彩礼。

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婚后支付的“彩礼”,是婚前彩礼,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适用范围仅限于“婚前给付”的彩礼,不适用婚后给付的彩礼。而A没有举证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事实,因此无权要求B返还彩礼。婚后赠予的15万元礼金,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是A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获得的赠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彩礼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应按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处分。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婚前和婚后的彩礼分别适用不同的法条约束,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区别对待。

2、 审判实务中彩礼纠纷主体资格

婚财纠纷案件中,男方小伙子往往不具备给付十几万彩礼的经济能力,通常情况下由父母代为给付,由女方或其父母收取,由女方父母代为保管和处理。因此,收取彩礼的问题,不单单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彩礼也是男方家庭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因此,双方父母或彩礼支出人、受益人作为利害关系人,都有权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中来。

3、 彩礼返还的形式与数额认定

彩礼的返还要首先弄清楚彩礼的用途。根据风俗,彩礼多用于置办结婚用品,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用品,也有一部分给女方买衣服、首饰、手机、电脑等个人用品。如果是实物,可以以返还实物、折抵价格的形式予以返还,如果当事人自愿放弃或协商放弃所给实物,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手机、电脑之类的实物,如果在女方手中,根据情况可以认定返还、折价或归女方所有。如果是衣柜、冰箱等共同生活期间共同使用的物品,一般在男方家中,所以可以在彩礼钱中予以剔除,如果是女方实际占有,则可以折价,或者返还男方。

4、 延伸总结

嫁妆,和彩礼是一个法律性质。总结来说,彩礼和嫁妆的归属如下:

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4.在婚姻登记后支付的彩礼,若无特别约定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王丽律师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王丽律师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认为此是赠与行为: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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