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碌了一周,在周末得闲的空档,约上三五好友去市内一家茶餐厅坐坐,聊聊天,吃吃饭,缓解一下神经紧绷的一周。
可当我们走进茶餐厅坐下点餐的时候,服务员却告诉我们,他们这儿最低要消费2000元,也就是说要是消费低于2000元的话,他们不提供服务。甚好的兴致全被这一句话给整没了,美好的周末美好的心情瞬间消失。
日常生活中,以上这种让人憋火的事,人们常常会遇到。那么,商家这种自行设定“最低消费额”的做法,合法吗?如果不合法,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通常来说,商家设置“最低消费额”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是不合法的,即使商家按照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说明,这一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下面,我们具体分析“最低消费额”这一现象。
何为“最低消费额”呢,最低消费额指的是由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消费者需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达到他们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若是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消费者需要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对于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就按实际价格支付。
最低消费额是由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对于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不特定消费者全都适用的规定,而消费者对这种规定不能讨价还价,完全受制于经营者,所以,对于这种商家规定的“最低消费额”现象,消费者要么选择憋屈的接受,要么选择潇洒的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商家规定的“最低消费额”这一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自主选择权,指的是消费者在消费中对消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包括消费方式、消费内容、消费数量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酒店、茶餐厅、饭店、商场、影楼、婚庆公司等各种场地、各种场合,都有可能会遇到这种最低消费额的现象,商家要么就是在门口或者店内张贴公告,要么通过服务员之口向我们进行告知,但经营者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这种设定“最低消费额”的行为均可按格式条款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由此条规定可知,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经营者制定的“最低消费额”条款,它就是经营者为了交易的便捷,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时没有经过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由此可知,“最低消费额”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按照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商家在使用“最低消费额”这一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需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以上规定可知,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额”作为格式条款,尽管在生活实践中,商家有可能会以店堂告示、贴公告、服务员告知等形式向消费者明确指出,但商家还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低消费额”是商家作出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一条款也可以理解为商家为了提升营业额而对消费者实施的“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说,即便商家在消费者进店时通过服务人员口头告知、通过店铺内告示等方式明示最低消费额的,这种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亦是法律所禁止的。
以上分析可知,各个商家在其场所设定“最低消费额”是于法无据的,属于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可知,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可知,在遇到“最低消费”的情况后,要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权。第一,和商家沟通协商。在我们权益受损时,我们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这种方式可以在省时省力的情形下帮我们维权;
第二,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来解决,通常会拨打12315维权热线,此种方式下,通过请求第三方介入来维权,商家为了不至于事情闹大,他们会与消费者和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事情;
第三,向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之后,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请求政府力量的介入,商家迫于政府具有的执法行为,他们也会给消费者解决问题;
第四,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这一方式是权利受损后的最后一道救济渠道,但也可以不采用前面三种方式,直接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通过这种方式维权,过程可能会艰巨,费时又费力,但这种方式对消费者而言,保护其权利会更为全面。
最后,也顺便提醒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秉着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原则,获得顾客的认可,而不是通过采取一些违法手段来提高营业额,吓跑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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