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继续讨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问题。
上期文章我们分别用两个案例,来解释了什么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什么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这次我们再对这两个概念做一下更为细致的区分。
那就是对象认识错误和打击错误。
不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还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都可以具体再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案例一:甲想杀死乙,但是由于距离太远,没有看清,误认为前方的人是乙,但是前方的人却是丙,甲开枪将丙射杀。
问此时甲构成什么犯罪?
案例二:甲想杀死乙,但是由于枪法太烂,居然射中了另一边的丙。
问此时甲构成什么犯罪?
以上可以明显看出两个案例的不同。
同样是认识错误。但是案例一中的甲,只是对犯罪的对象产生了错误,因此造成了丙的死亡。而案例二中的甲却并没有对犯罪的对象产生认识错误,只是在开枪的时候,由于打击上的错误,才造成了丙的死亡。
因此,学理上把案例一的错误称为对象错误,案例二中的错误称为打击错误。
上期文章我们说了,事实认识错误是在犯罪人认识有错误的时候,是否还构成故意犯罪的问题。
在这里有两种理论,观点差异较大。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在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的时候才不阻却故意,否则都阻却故意。也就是只有当主观客观一致时,才阻却故意。
法定符合说认为,是不是阻却故意应该区别判断,同一构成要件的不阻却故意,不同构成要件的阻却故意。
理论太抽象。我么们用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
从具体符合说看,案例一中的甲对前方的行为对象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对身份的认识错误。因此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一个行为一次评价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用法定符合说看,案例一中的甲都是故意杀人罪,因此不阻却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二
从具体符合说看,案例二中的甲打击错误,主观与客观不一致,因此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从法定符合说看,案例二中的甲,主观上打击乙,客观上打死丙,这是同一的构成要件,因此不阻却故意。因此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故意杀人既遂。择一重罪处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说的理论基础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
怎么样?是不是很有意思?
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有严密的逻辑和制度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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