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等措施
案例来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保令1号裁定书
案情简介:2015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婚后被申请人隐瞒工作内容及收入,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常辱骂、殴打申请人。2016年3月,由于生活琐事,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用力推倒在楼梯上,导致申请人头部撞伤。2016年8月,被申请人反扭申请人手臂,导致申请人在保胎过程中手臂无法正常活动。2016年10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严重殴打,导致申请人面部大面积受伤。同月,被申请人回到住处后打砸申请人及其房间物品,申请人随后报警,警察调解无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长期殴打、辱骂申请人,给申请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弥合的创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和尊重义务,也违反了和谐家庭应该提倡的夫妻恩爱、与人友善的道德要求,更违反了法律法规要求的禁止辱骂、殴打他人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保护令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禁止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媒介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对申请人实施威胁、恐吓;
4.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5.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撤诉后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受理
案例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民终1269号裁定书
案情简介:2016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粤1284民初1031号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离婚起诉之民事裁定生效。2016年7月19日,申请人因遭受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向一审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2016年7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粤1284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2016年7月22日,申请人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要求离婚并确定财产归属。申请人认为:人身保护裁定期限仅为3个月,在期限上无法保证申请人在此之后的人身安全,法院若不受理申请人于2016年7月22日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将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置申请人于更加危险的境地。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遂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2016)粤1284民保令1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申请人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一审法院应予受理,遂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保护令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
2.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
案例来源: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5民保令4号裁定书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12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作出(2017)粤0705民保令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方式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恐吓;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近亲属。2017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该院提出撤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
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理由成立,裁定撤销该院(2017)粤0705民保令4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保护令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方式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恐吓;
3.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近亲属。
四、律师深度解析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1、管辖宽松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2、立案紧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3、措施广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举证适当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旨在制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举证证明曾发生过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据此,申请人可注意搜集、保存报警回执、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照片等证据。
5、有效期灵活
保护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6、不服裁定可复议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7、故意违反很严重
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做出保护令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视被申请人情节轻重,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取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撤诉后六个月内可再次起诉离婚
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离婚起诉后,遭受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处于严重威胁之中,一审法院对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种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申请人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一审法院应予受理。
2025-02-25 01:22:59
2025-02-25 00:54:44
2025-02-25 00:37:59
2025-02-25 00:05:29
2025-02-25 00:04:06
2025-02-24 11:26:08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300学识网 鲁ICP备2022029071号-7
把钱存在银行,并非完全没有风险,有几种风险不得不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