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用了54个条款,详细列举了110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将其概括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大类。具体来讲,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4)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
(5)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等等。
扰乱公共秩序的方法很多,主要有: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的;
(2)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5)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6)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7)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8)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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